【 诉讼法律服务 】


□ 有惊无险 再定胜局 (2010)


  浙江某集团公司(下称A公司)与杭州B公司及其注册在香港的关联企业B2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采纳了A公司代理人天屹律师观点,判令B公司、B2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天屹律师客户A公司完胜。

  对此,B公司、B2公司不愿作罢,将案件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公司的上诉状如出一辙,认为一审法院将B2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未进行货物质量鉴定,财产保全不当,程序错误;一审判决两公司人格混淆没有依据;适用法律不当等等。。。。。。硝烟又起。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天屹律师针对两公司观点,展开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精心研究对策,做好充分的准备,提出全面客观的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其一,在事实层面,从涉案合同记载的信息来看,签订合同虽是B2公司,但不能排除B公司作为合同买方的可能性,而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的行为亦表明其与本案交易并非毫无关系;一审法院根据B公司与B2公司企业名称混同、实际控制人相同、管理人员混同、利益一致等认定B公司与B2公司人格混淆,有充足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并判决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并无不妥。

  其二,在程序层面,原判依据原告A公司申请追加B2公司为被告,并对其中国境内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且B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质量异议,应当视为符合合同约定;同时,B公司未提供检测样品,且即使通过鉴定也难以反映一年以前化学物品的状况,一审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决定不予鉴定并无不妥,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其三,在适用法律层面,原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法律原则认定两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以此判令B公司与B2公司共同支付承担货款,适用法律正确。

   经过充分的审前准备,在随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天屹律师将上述依据有理有节地展开陈述,对B公司与B2公司的上诉理由一一予以辩驳。

  日前,省高院全部采纳了天屹律师观点,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审理终结,A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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